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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中的“瑕疵”如何判定

添加时间:2016-11-30 | 文章录入:本站 | 文章来源:食药法苑

     在日常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一些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标示不符合规定,但如何判定为存在“瑕疵”,本人也和几位同事讨论过,各有各的说法。本人通过上网查询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现谈谈本人对“瑕疵”的理解。

《食品安全法》第67条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的标签做了规定,第125条第1款第(2)项也对违反以上规定做出了相对的处罚依据,而第125条第2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包含三个概念: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食品安全法》第150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13条“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三)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参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产品质量法》(释义),对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条款,该法中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的“瑕疵”应符合以下三个特征:

1、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或形式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

2、不影响食品安全。

3、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例如:某食品包装对产品的执行标准标示错误,但不足以就推定食品质量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且,就常识而言,消费者购买食品时,并不会或者说很少会看该产品的执行标准。但如果是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等等,有可能对消费者造成误判,危及人身健康,则不属于瑕疵。仅仅是规定“必须标注”而未标注,如“不影响食品安全”及“不会误导消费者”,此类标签、说明书应属于“瑕疵”。反之,因“未标注”或者“标注错误”,且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引发食品安全问题,则不属于“瑕疵”。

正如前面举例:因未标注生产日期或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不清、难以辨认,消费者无法确定该食品保质期限,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该食品标签则不属于“瑕疵”。又如贮存条件未标注或标注错误,对于消费者而言,可能因存储方式不对,造成食品变质。此类标签问题均属于能够直接被消费者认知,且在消费者购买时被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反之,如生产标准代号之类的标签内容。虽然规定必须标注,但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并非购买食品时的参考依据。标准代号的缺失或错误,对于消费者并无意义。因此,不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法》对标签、说明书“瑕疵”的定义应符合三个条件:1、该食品标签、说明书内容或形式不符合《食品安全法》或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规定。

2、不影响食品安全。

3、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但,如果是在食品中添加特殊物质,该类食品适用对象应当是特定消费群体,不属于一般消费者。也就是说,该类消费群体对此类特殊食品具有一定认知能力。因此,特殊物质的添加量必定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如未标注或标注错误,足以造成误导。则不属于“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