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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要把水产养殖用“非药品”纳入兽药管理,水产用兽药将迎来重大变革
添加时间:2020-4-22 | 文章录入:本站 | 文章来源:原创
依法应按兽药管理的水产养殖用物质类型清单(征求意见稿)
序号 |
物质类型(作用与用途) |
国家已批准的兽药 |
1 |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血清制品、诊断制品、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
暂无 |
2 |
用于预防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疫苗 |
草鱼出血病灭活疫苗等 |
3 |
用于杀灭或抑制水产养殖动物的致病微生物的微生态制品(含微生态制剂) |
暂无 |
4 |
用于预防、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中药材、中成药 |
大黄末等 |
5 |
用于预防、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化学药品、抗生素 |
氟苯尼考粉等 |
6 |
用于杀灭水产养殖动物的寄生虫和致病微生物的外用杀虫剂 |
复方甲苯咪唑粉等 |
7 |
用于杀灭水产养殖动物的致病微生物的消毒剂(含调节水质、底质和环境类药品) |
苯扎溴铵溶液(水产用)等 |
8 |
用于麻醉水产养殖动物的麻醉药品(除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管理药品外) |
暂无 |
9 |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水产养殖动物疾病或有目的地调节水产养殖动物生理机能的其他物质 |
注射用促黄体素释放激素A2等 |